石家庄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发布了《石家庄市机关工作人员损害发展环境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用“十不准”对损害发展环境的行为做出了界定,对于多名工作人员违法“十不准”的,单位主要领导将被免职。石家庄市直工委将对影响发展环境行为进行为期一个月的明察暗访。请全体教职员工严格按“十不准”的要求遵照执行,杜绝“十不准”现象的发生。
附:石家庄市机关干部“十不准”
1、工作时间擅离岗位、上网炒股、玩游戏、酗酒、到休闲娱乐场所活动或参与其他违规违纪活动;
2、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扯皮,对应当办理的事项不予办理,或未在规定时限、承诺时限内办结;
3、对管理服务对象态度冷硬、蛮横粗暴、故意刁难,利用职务和工作便利向企业和管理服务对象暗示、索要好处,或接受其馈赠、收受财物;
4、违反规定向企业和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长期无偿占用、变相占用企业和管理服务对象财产、物品;
5、向管理服务对象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
6、不按法定的职责、权限、程序和方式对企业实施检查,违反有关规定,指令企业参加各种赞助、有偿培训等活动;
7、在对企业年检或登记注册工作中搭车收取各类费用,违反规定擅自上路拦车、收费、罚款,超范围、超标准以及自立项目收费、罚款;
8、滥用职权、违规执法或在执纪执法过程中有其他不公正、不文明行为;
9、对应当纳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事项无故拒绝纳入或对已经纳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事项搞体外循环;
10、其他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害发展环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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